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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0-11 00: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连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民族乡)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连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1日

 

 

连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农村集体“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自主地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等工作。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各项制度的建立、日常业务的指导、经济活动的审计及监督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及考核等。

第七条 镇(乡)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集体“三资”管理实行委托代理服务,在村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的基础上,以镇 (乡)财政服务中心为依托,成立镇 (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第九条 实行委托代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设会计,只设报账员,报账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并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定期报帐。

第三章  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实行账、款分管,并完善货币资金内部管理的相关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货币资金账户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金融机构开设基本存款帐户,并预留公章、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员私章等印鉴,严禁多头开户。实行支票结算户管理,一律取消存折结算户。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

第十二条 建立备用金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制度,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第十三条 建立收支票据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款时,属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相关税务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属非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加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属一事一议的,应出具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监制的专用收据。支出时,须取得合法原始凭证。严禁无据收款、“白条”入账。

第十四条 建立非生产性支出限额制度。对差旅费、办公费、报刊费等实行限额制,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第十五条 建立一事一议资金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通过一事一议所筹集的资金,必须纳入一事一议专户进行专帐核算,做到专项使用,并及时张榜公布其筹集、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及时清收债权,严禁新增债务,严禁为任何单位、个人提供担保。核销债权债务,要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十七条 建立财务审批制度。一切财务支出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经手人注明用途、证明人证实,提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后,财务人员方可报账和记账。

第十八条 建立收支预决算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应当编制全年收支预算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集体资金定期核查制度。财会人员应按月与开户金融机构核对帐目,定期开展货币资金盘点并作好记录。

第四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实行账、实管理,做到台帐和实物相符,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台账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二十二条 建立集体资产保管、清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各项资产指定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定期核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集体资产的清查,核清实物存量,做到账实相符。财会人员每年应对各类资产承包、出租、出让情况与相关合同进行核对,保证承包费、租金和出让金全额清收入账。

第二十三条 建立集体资产评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投标方式发包、出租、出让集体资产的,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二十四条 建立集体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前,应提交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可实行招投标,强化工程监理,凭竣工验收结算表支付工程款。项目结束后,应委托具有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建立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实行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价格以及是否招投标等事项,并签订合同文本;实行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帐内核算。

第五章 集体资源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实行登记薄管理,逐项记录集体所有的资源。

第二十七条 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二十八条 建立集体资源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资源,由农户自主经营;实行其它方式经营的,其经营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签订合同;实行统一经营的集体资源,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和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镇(乡)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内容要完整、系统。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镇(乡)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分类整理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合同、移交清册、登记簿等资料,装订成册;分村、分社、分类存放保管,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实行信息网络管理的,应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时归档。规范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等行为。

第七章 农村集体“三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与监督。

(一)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收益分配时,应编制收益分配预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分配,并报镇(乡)人民政府备案。

(二)民主理财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落实理财小组职责,制定民主理财办法,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按规定程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

民主理财小组依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授权,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有权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上级纪委反映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财务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形式、内容定期进行财务公开;群众普遍关心和重大经济业务或事项,要及时逐项逐笔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设置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对集体财务实行“张榜公开”。    

(四)重点监控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土地补偿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村级债权债务、转移性资金收支等事项重点监控。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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